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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4-15   点击数:

办法

第一章总 则

  1. 重点实验室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规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管理,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与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2. 重点实验室欢迎国内外科技专家在“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对具有新思路、短期内有突破前景,同时有其它研究项目支持背景的申请,将优先给予支持。同时也鼓励申请者自带课题和经费进入本实验室工作。资助领域包括:

    (1)地球物理信息探测技术;

    (2)地球化学信息探测技术;

    (3)油气藏综合评价;

    (4)其他具有创新性的项目。

资助对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1. 实验室将为申请者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提供一流的测试分析手段,提供办公条件,以确保开放基金课题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与审批

  1. 凡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必须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对具有重大意义、处于学科前沿、国际合作研究等的课题,实验室将优先予以资助。申请书可向实验室函索取,或从实验室网页http://kletor.yangtzeu.edu.cn下载。

  2. 申请者必须向实验室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3. 申请研究课题的期限不超过2年。

  4.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至少两名委员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由学术委员会终审后生效。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对被评审人员的个人意见及申请者的研究技术方案等材料保密。评审结果由实验室正式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5. 项目负责人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油气资源与勘探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章工作方式

  6. 凡获得开放研究基金资助的申请者都是实验室的客座研究人员,在课题实施期间,要有一段时间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实验室将指定专人联系、咨询或指导。

  7.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除某些仪器由专人使用外均可供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申请者直接参与使用,研究者应遵守实验室制度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8. 欢迎并鼓励研究者自带经费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来实验室工作。

    第四章项目管理

  9.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无故撤销,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由于合同乙方(项目承担单位)原因致使进度拖延,不能按期提交科研成果,由此而增加额外经费、物资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由合同乙方全部承担。

  10.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11. 课题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按批准金额、研究年限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计划,以后每半年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根据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总结。

  12. 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由实验室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

    (2)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

    (3)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目录清单。

  13. 实验室有权检查研究者的工作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使用不当或难以继续完成任务者,将给予纠正或停止资助。

  14. 在规定的课题期限内,研究者若要中断或延长研究时间,需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约请3~5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后,方可延长研究期限。

    第五章成果管理

  15. 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包括文章、软件或硬件产品,由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研究成果或论文发表时,作者单位栏应以本实验室的名称为第一单位,中文名称为“油气资源与勘探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长江大学)”,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Exploration Technologies for Oil and Gas Resources (Yangtze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获得资助的研究人员均可以实验室的名义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实验室鼓励获得资助的研究人员及时将研究成果在国内外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并争取被SCI、EI或ISTP收录。

  16. 凡获得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在成果正式发表时,必须注明本项目得到油气资源与勘探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长江大学)开放研究基金的资助。

    第六章经费管理

  17. 资助经费按合同要求拨款。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为人民币2万~3万元。先拨50%,中期检查汇报后续拨余额,无进展者停拨。开放基金开支范围: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印刷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考查调研费;

    (3)研究人员的津贴及雇用临时工费用;

    (4)公共性开支,如出版费、会议费、评审费、行政办公费等。

  18. 基金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项目因故撤销和中止时,应将剩余经费退回实验室。

研究人员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支配研究经费。对使用不合理或不按进度完成计划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调整或停发经费。